翊宸企服阐述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发布时间:2021-08-31新公司法 否定了原来限制出资方式的做法,大大开放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范围,放宽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比例,为我国各类财产的振兴和效益型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新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作价出资。注册代理公司阐述拓宽股东出资方式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低估该财产的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的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出资的财产外,只要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即可 作价出资。随后,国务院 修订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明确指出: “股东不得使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 特许经营权 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作价出资。”这样,这种灵活的立法模式为投资者投资各种房产留下了空间,大大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
修改公司法放宽 注册资本 注册条件。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认缴出资额 和公司 实收资本 不再注册。公司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这些简化了注册公司的程序,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并降低了成立公司的成本。但 公司发起人 或股东应当履行诚信义务,按期履行出资义务。